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税总局:个人转让赠与房产将全额交税
  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全面封杀。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述案例为例:如A欲买B持有的一套100万元的次新房,可是5.5万元的营业税让B觉得吃亏,于是B就以赠与方式卖房,由于没有发生房产交易,因此买方只需缴纳契税,营业税可逃掉。以总价70万元的房子为例,如果购买时间不超过5年就出售,要交纳接近10%的各类税费,约为7万元;如果走赠与手续,可免去5.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省下45500元;如果是死亡继承,连契税也免掉可省下66500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而按照新规定,房屋赠与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上述这套现值70万元的房子今后交易需要交纳21000元契税。若再转手,将涉及到是否符合“满5年免征营业税”问题。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显然,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与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5年就转手,那么缴纳营业税将不可避免。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房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受赠房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按房屋估值1%计征)的方式,必须严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